本帖最后由 恶魔胖达 于 2013-12-14 13:06 编辑
一个案例:
作为监护人,他有权利提出撤除一切治疗,包括呼吸机和其他生命维持装置。
新泽西的高等法院法官驳回了他的要求,认为这样破坏了生命的权利。
而本州的最高法院后来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,同意昆兰的父亲和医生撤除呼吸机和一切治疗。
但是撤除呼吸机后,昆兰不但没有死亡,反倒恢复了自主呼吸。但仍昏迷。
医生询问是否撤除她的静脉点滴,约瑟夫•昆兰吃惊地说,“那是她的营养啊!”
克伦•安•昆兰直至1985年才死亡。
这是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允许撤除脑死亡病人的生命维持装置,成为后来美国类似案例判决的先例。
这对美国法律史和生命伦理学史的发展影响极大。
后来类似案例都援引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裁决。
这被称为美国生命伦理学史上的里程碑。